浙江省,哺乳期,你在,也可,上海市

提問: 關于哺乳假的問題 問題補充: 芝動法有規定: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,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(含人工喂養)時間,每次三十分鐘。我公司哺乳假一分鐘都沒給 医师解答: 呵呵,我前幾天剛研究過這方面的政策。還是有點心得的。 這里有幾個概念要弄清楚。 1.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正常嬰兒的“哺乳假”(女職工產假結束后不上班,繼續在家給孩子哺乳)的全國統一的明確規定,只是在國務院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》中規定,有不滿l周歲嬰兒的女職工,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,每次30分鐘。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,可以合并使用,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。 換句話說,你可以早一個小時下班回家給孩子喂奶,但不能不上班。 2.衛生部、勞動部、人事部、全國總工會、全國婦聯聯合頒發的《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》進一步規定,嬰兒滿周歲時,經旗、縣以上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,可以適當延長哺乳期,但是不得超過6個月。 根據上海市勞動局《關于<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>中有關問題的解釋》的解釋:“‘體弱兒’系指滿一周歲的嬰兒患有佝僂病,貧血、營養不良、嚴重先天性畸型以及一年內住院3次的”。 也就是說,孩子不是體弱兒,哺乳期就不能延長。 3. 有些地方規定可以請哺乳假,但要看你所在的地方有沒有這樣的規定。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規定 (1988年4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[1988]31號公布) 第十四條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,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,經本人申請,領導批準,可請哺乳假。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《一孩父母光榮證》的,哺乳假六個月,獨生子女保健費照發。生育第二子女的,哺乳假三個月。上述哺乳假的工資,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,不影響晉級、調整工資,并計算工齡。 有條件的單位,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(包括產假),哺乳假期間工資待遇及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問題按《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》第十九條之規定執行。 如果你在浙江,可以引用這個規定。 4.關于獨生子女證 如果你在浙江,那么你要休哺乳假就必須領取獨生子女證。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九條機關、團體、企業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持有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的,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: (二)有條件的單位,可以給予女方產后一年假期(含法定產假),工資照發,不影響晉級、調整工資,并計算工齡。 5.如果你想要第二胎,也可以現在領取獨生子女證并領取獨生子女補貼。到你想生二胎的時候把獨生子女證和已領取的補貼費交回去就行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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